律师被难日 国民遭殃时(转自贺卫方教授博客)
律师被难日 国民遭殃时
——答“行者”君问
贺卫方
(作者按:本文同时在我的另一个博客上发表,请新浪网管不必如此风声鹤唳,动辄隐藏为所谓“私密博文”。http://heweifang.fyfz.cn/blog/heweifang/index.aspx?blogid=566886
 
关于李庄律师的案件,我在博唠阁里转载了陈有西律师在法庭上的部分辩词。在我的按语以及元月一日所写的元旦社论里,对于这次审判表达了担忧和不乐观的预期。4日,一位署名“行者”的网友以跟帖的方式给我写了一封信,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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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老师,新年好。
 
我对你有关我国法制建设及法院机制改革的观点一致深感赞同,但对你有关新//疆的看法(尽管你并未明确表态)和有关律师李庄的一些意见不敢恭维。
 
首先不管以任何理由分裂新//疆都是不对的,对于先生您我想是无需解释的,这一点国家实行任何制度都不会改变这一基本原则的,谁改变我想大多数中国人都不会同意的。党执政以来一些地方做得不够,但恰恰在少数民族政策方面应当说做得非常不错的,保留其宗教信仰、升学、生育等许多方面都享有高于汉族的特权,汉族少数民族之间发生矛盾,地方官员唯恐背上破坏民族团结罪名,一般是着重处理汉族人员,我读书的学校、工作的地区这类事情都曾经发生过。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可以说基本上都是因为地处偏远,而且可以说许多汉族比他们更穷,这不能怪罪于民族政策。新//疆发生动//乱后,为防止分裂分子联系、扩大事态,一定时期的网络管理我想应当是应该的,贺先生在这一点上的指责我觉得不敢赞同。
 
关于李庄律师一事。不管怎么样,律师可以教导或指点被告人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进行辩护,但诱导或教唆被告人违背事实不符进行诡辩就不对了;告知被告人某同伙在逃以暗示有些罪责可以推托或缺乏证据可以拒不认罪,这些也都是违背律师职责和操守的,违反刑法有关规定,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并无不当。
 
我国的律师建设需要发展,这一点我同意贺老师的意见,但李庄这样的律师只能破坏律师群体的健康发展。本人一直非常崇拜先生,但一段时间以来看到先生在这两点上的态度感到有些不妥,不吐不快,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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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十分感谢行者网友善意的批评。近来,在这里经常可以看到某些朋友过于情绪化的言论,虽然我也理解人们对于贪官、恶霸的愤怒,现实中也的确有些律师存在着行为不端甚至贿赂法官的问题,不过,就事论事,对于李庄律师的案件,我们仍需要以理性的态度发表议论。行者君在这里表现的就是一种坦诚而理性的态度,我也愿意专门作出一点回应,以就教于行者以及各位网友。
 
行者先是提到了Sinkiang问题。我不大赞成你对于现行民族政策的评价,不过,这个问题并不适合此时在这里讨论(博唠阁社论在这里不能发表就是一个例证),请允许我只谈李庄案。
 
行者说得很对,假如律师诱导或教唆被告人进行诡辩当然是一种不妥的行为,但是,目前这只是检方所作的指控。李庄究竟跟被告人进行了怎样的交流,似乎还是一笔糊涂账。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并且要求在存在这一事实的情况下在法庭上明确地说出来,这没有任何不妥,甚至可以说这正是律师的职责所在。在这次庭审中,由于龚钢模先生本人就是检方所谓指控李庄律师的人,那么他就是一个至为关键的证人。李庄及其律师有权利要求龚钢模出庭接受质证,以查清事实。但是,奇怪的是,龚以及涉及到本案的其他七位证人却一概不出庭作证,律师的要求居然被法庭一口回绝。如此这般,法官如何能够对于这样的指控进行判断?假如龚钢模是因为受到胁迫或者意图诬告律师以换取较轻的惩罚,法庭又何从辨别?在为此案举办的一次研讨会上,我明确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涉及到一个人罪与非罪的重大问题,相关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否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证人证言必须在质证之后才可以为法院接受的规则就会成为一纸具文。说实话,法庭拒绝证人(尤其是在押的证人)出庭的做法表明对于李庄的指控其实是见不得人的,有些人害怕李庄与龚钢模面对面的对质。或许也可以说,法院——甚至检察院——在这个案件中根本没有任何独立性,都不过是牵线木偶而已。
 
坦率地说,我对李庄律师没有任何了解,对于他在代理龚钢模案件中的行为也一无所知。我只是就程序本身提出自己的疑问。行者说“李庄这样的律师只会破坏律师群体的健康发展”,我不知道你对于这位律师究竟有多少了解?如果只是根据检方或媒体的报道和指控作出判断,是否会失之草率?
 
我还想就近期重庆轰轰烈烈的所谓“打黑”说几句话。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统统动员起来进行所谓“打黑”,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可思议的行为,也可以说就是践踏法治的行为。假如是公安局,还可以对于某种表现特别突出的犯罪行为进行集中的侦查,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并请求检方尽快作出起诉,以维护社会治安。但是,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和法院却必须坚持理性的立场,尤其是法院,必须严格地依据法律对于每一起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只有这种理性和公正的司法才能保障每一个公民的自由和社会的长治久安。相反,那种运动式的执法与司法则足以给人权与社会秩序带来剧烈而深远的伤害。坦率地说,当看到电视报道中排成一大排一大排的被告人在法庭上受审,当律师也被要求“服务大局”,这样的所谓“打黑”实在是难逃“黑打”的嫌疑。在依法治国的口号已经喊了三十多年的今天,这种文革式的运动——连同那些歌颂文革的所谓“红歌”——又一次卷土重来,究竟目的何在是大可怀疑的。
 
可悲的是,一些网友仿佛着了魔一般,只要听说“打黑”就以为对自己有利;看到律师受到打压就欢呼雀跃。其实,就人类的历史而言,在犯罪嫌疑人或者我们不喜欢的人们的人权得不到保障的地方,百姓的权利就更是荡然无存。律师被难日,国民遭殃时。1957年律师几乎全军覆没,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砸烂公检法,就是举国上下的人人自危。法庭之上的法官与检察官们,可不警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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